(暂译)
我国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 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在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 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 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在内阁会议(“阁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 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之内。
从此以来, 在历史上尖阁诸岛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 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冲绳归还协定), 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另外,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明确表明当时中国并没有视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台湾当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的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从前提出过的,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各类观点,均不是足以在国际法上印证中国有关尖阁诸岛领有权主张的有效论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