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在华师大

 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
查看: 1145|回复: 0

【ZT】关于自习室占用别人已占座合理性的法律分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9-19 0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题目应该是这个:

关于再次占有他人已先占取得使用权但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自习座位的合理性物权分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链接为http://info.edu.hc360.com/2009/03/241150171157.shtml


图片来源于网络,链接为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 ... 100529_937300.shtml

      
很多时候,我们来到自习室,看到座位都被占满了,自习的热情立即被扑灭,学习的劲头自热褪去,大好的时光被浪费,宝贵的青春被挥霍,这是多么地杯具!其实你仔细一看,发现很多座位上其实只有一两本书,或者一个座位上尽管有很多书但是在一定时间内无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与理由,不敢作出任何动作,知不难而退,这是极其错误的做法,现在,就让哥从法律上,逻辑上告诉你,你去把书挪开,是具有无比正当合理性的,你,为了自己的权益,就应该走过去,把书挪开,然后蛋定地学习。

      首先,自习室座位的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为其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是物权法定主义,非法定物权不予承认且保护,可是物权法中的渗透的法理,是可以借鉴并用于此后的法律分析,故在此类推使用物权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和相关学说理论。

      其次,自习室座位的使用权是学校在一定期间内向同学们设立,由先占取得并合理使用,该期间过后自习室关闭,用益物权被消灭。
合理使用须遵守一定的义务,该义务内容具体由图书馆或者自习室的成文或者不成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和其他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确定。
      而占有座位而不使用,至少有违公序良俗,而此行为在我校,是有教务处规定禁止,并由图书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介于教学楼自习室和图书馆自习室性质上基本相同,并且该规定从长远来看对占座者和再占座者皆有利,故在此类推使用。
      例如当年我所在的本科学校图书馆规定,早上7点开馆,10:30~11:00第一次清理占座物品,下午3:30~4:00第二次清理占座物品,晚上10:00闭馆,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在图书馆过夜。
同时,曾经有过试行规定,即座位使用者确有急事需离开座位,应留下纸条说明离去时间,超过1小时者,图书馆管理员有权清理占座物品,后来者可占有该座位。



      在明确以上概念以后,我们现在开始进行分析,为什么在自习室中将别人已经先占取得的座位上占座物品挪开并由第一个挪开占座物品后来者再次占有这一定性是合乎逻辑与法律精神的,并且是正义的行为。

      毫无疑问,前一个占座者对于该座位的先占,使其对该座位取得了使用权,该使用权的存续期间如果没有其他阻断事由的发生,是从占有之时其到其离开或图书馆闭馆之时止,这点毫无疑问。那么,以下分两种情况讨论,即一人占多个座位的情况和一人占一个座位但在一定期间内不使用的情况。

      首先,如果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那么很明显,其只对自己所坐的那个座位拥有使用权,因为取得该用益物权的条件是先占并合理使用,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情况下,对于除占座人自己所坐的其他座位而言,其他占座人以先占形式占有的座位并未投入使用,于是更谈不上合理使用,因此违反了对于自习室座位用益物权的使用规定。从另一方面来说,尽管先占取得了用益物权,物权是对世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危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即禁止物权滥用原则;而一个人占有多个座位,明显侵犯了他人以先占获得座位用益物权的机会,其权利的实现以阻碍他人权利的实现为前提,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典型的权利滥用,应该予以禁止。而从民法上来看,权利被侵害,除了等待公力救济以外,在来不及或者公力救济不可能的情形下,可自力救济。于是后来者便可以根据民法中自力救济这一规定,将原占座者的占座物品挪开,取得该座位的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来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亦不能不必要地损害他人的权益,即挪开占座物品须以排除妨碍为限,不得以此为理由泄愤抑或是报复。

      第二种情况,即一人占有一个座位但是在一定期间内不使用的情况。在该情形下,一人仅占有一个座位,并未阻碍他人取得自习室座位使用权的机会,但是此人占有该座位后在一定不合理的期间内不使用或者长期不使用,在其不使用的期间内,并未创造出任何利益,相反,其阻碍了他人利用该座位进行学习,以不作为的方式致本应增加的法益没有增加,是为对法益消极的减损,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该行为违反了自习室作为使用权“合理使用”的义务。而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类似用益物权关于权利人违反相应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之规定,可知所有权人可解除其用益物权,反映到实践中,即管理员定时清理占座物品。同时,自之前曾经实行之相关规定来看,占座者离开座位须留下纸条说明离去时间,到时不归者,后来者有权取得该座位的使用权。在此可以将纸条上所标注的时间视为为一除斥期间,因为座位已经脱离原使用权人控制,在他人再次占有时,原使用权人拥有权利返还请求权,该权利的期间即为纸条上所标注的期间,该期间一过,原座位使用权人自动丧失该座位使用权的返还请求权,后来者可占有该座位取得无瑕疵之使用权。同样,基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后来者挪开原占座物品,应以排除妨碍为限,不得借此对他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此帖为我当年在自习室蛋疼所致,故以上分析必然有不妥之处,各位望不吝指正,哥必感激得痛哭流涕。
      另外希望借以此文给各位奋战在自习室一线的筒子们给力,理直气壮地与占座行为做斗争,俗话说:大家都有座位,才有和谐社会。

祝各位新学期威武!

本文由 擎天能持久战 发表,文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爱在华师大 ( 曾经也有备案 )

GMT+8, 2024-10-16 00:16

广告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 2007-2024 iecnu.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