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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反贪局长专车竟为煤老板“赠送”(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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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6: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辽宁阜新“赠车门”事件在网易、新浪、搜狐、人民网、新华网、天涯论坛、中华论坛等各大网站,引发网友热评。
这则题为《阜新出现“雷人”合同:借“赠与”之名掩盖权力交易》帖子称,辽宁阜新市新邱区一家私营煤矿以“友好帮扶”为名义,向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送一台本田雅阁的顶配轿车,并通过交警转交给市检察院。经媒体报道和网民指认,该本田车最后竟成了阜新市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的专车。
煤矿老板赠送反贪局长专车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内幕”?原帖称,这台本田车影响了一起侵害农民利益案件的正常查处,也“保护”了新邱区一批涉入此案的领导干部。网络跟帖中,有网民找到7月25日的《人大代表报》加以佐证,报道表明,这台“赠车”还影响了新邱区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
“赠车门”背后内幕重重,而赠车过程也颇具“戏剧性”。原帖称,私营煤矿先是跟交警支队签订“赠与合同书”,表示赠车是为了“化解交警办公用车紧张”;为了稳妥,还将“赠与合同书”拿到公证处去公证了。其实交警只是当了个“托儿”,在办理好公安牌照后,这辆本田车便坐到了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的腚下。对此,网民评为“史上最牛《赠与合同》”,也有人认为,“这么做是在侮辱公众的智商”——明明是以权谋私,却搞出个“合同”和“公证”来掩人耳目。
不过帖主指出,私营煤矿赠车并不是自己有所求,而是受新邱区“重量级”领导指使。因为该领导侵害农民利益遭到调查,他于是从煤矿拉来本田车作“赞助”,辗转交到反贪局长手中。
尽管手段隐蔽,但是阜新“赠车门”事件还是引发媒体和网民关注 。8月13日,《南方都市报》以《辽宁阜新一煤矿向公安局赠本田车,称"友好帮扶"(图)》,《潇湘晨报》以《网贴曝辽宁一煤老板赠官车合同疑有猫腻(图)》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新浪、搜狐、凤凰、网易、TOM等国内知名网站随后对稿件转载,网上评论如潮。
阜新“赠车门”事件究竟内幕如何?反贪局长贪婪该由谁来查处?让我们持续关注,揪出事件真相!




附件一:天涯论坛、网易论坛等的原帖
《辽宁阜新:一份《赠与合同》揭开权力交易“黑幕”》
我们是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知情群众,这里向大家反映一份离奇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涉及当地某些领导干部幕后的交易,也影响了一起案件的正常查处。

  2008年10月10日,位于阜新市新邱区的德盛明煤矿以“友好帮扶”为由,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送本田轿车一辆。这份由私人煤矿与国家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书》,当天还获得了新邱区公证处的公证。随后,交警支队对这辆轿车办理了“辽OJ0031”的公安牌照,交给阜新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充当专车。

  本田车被“赠与”和转手的背后,其实与一起案件有关。2002年,新邱区征租大岗岗村500余亩土地建设农业园区项目,其中297万元征地款至今没有分到农民手中,部分款项被新邱区少数领导贪占。此事经村民多次举报,阜新市检察院介入调查。

  调查期间,涉案的新邱区一位“重量级”领导担心事情败露,从本区的德盛明煤矿拉来本田车作为“赞助”,通过“赠与”给交警队,辗转交到阜新检察院副检察长手中。副检察长随即换掉原先的老旧红旗轿车,坐上了这辆崭新的广本轿车。时至今日,检察院负责的这起案件还没有查处结果。
此事可谓是借“赠与”之名掩盖权力交易,检察院收受“赠车”影响办案。我们手中拥有了《赠与合同书》、《赠与公证书》、《(本田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田轿车的)牌照登记信息》等,下面以图像方式公布于网上。请广大网民持续关注,集体声讨,揭开这起权力交易的“黑幕”。  

  图片说明,《赠与合同书》上注明本田车的发动机号码为8842744,车架号码为LHGCP269988042518。该《合同书》2008年10月10日获得阜新市新邱区公证处公证。
  本田轿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表明,这辆轿车由阜新市德盛明煤矿购自阜新全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整车含税价格为26.48万元,为当时本田雅阁牌轿车中的最高配置。
  本田车在“公安网”上登记的信息说明:牌照“辽OJ0031”的本田雅阁牌轿车,发动机号码为8842744,车架号为LHGCP269988042518,正是《赠与合同书》上指定的这一辆车。
  同时从信息上可以看出,牌照“辽OJ0031”有两辆轿车,一辆是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是红旗轿车,国家机关竟然知法犯法,“套牌”用车。





附件二:7月25日的《人民代表报》曾对此事报道过



附件三:中国青年报2009年7月14日报道《65万元征地款为何6年到不了农民手中?》
网络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7/14/content_2755026.htm


附件四:《南方都市报》报道
网络链接: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09-08/13/content_5547008.htm
正文:
辽宁阜新一煤矿向公安局赠本田车 称"友好帮扶"
2009-08-13 08:23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8月9日,题为《阜新出现“雷人”合同:借“赠与”之名掩盖权力交易》的帖子出现在天涯社区,称辽宁阜新市新邱区一家煤矿企业以“友好帮扶”的名义向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车,并转给当地检察部门领导,并指称此事“涉及领导干部权钱交易,也影响了一起案件的正常查处。”
  《人民代表报》报道证实了该帖中的赠与合同,该车实际上由阜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乘坐。
  煤矿赠车得到公证
  帖子以“阜新市新邱区知情群众”口吻介绍说,2008年10月10日,位于阜新市新邱区的德盛明煤矿以“友好帮扶”为由,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送本田轿车一辆,并得到了该区公证处的公证。
  根据帖主提供的公证书及合同,该煤矿与交警支队“系友好帮扶单位,赠与人考虑到受赠人办公车辆紧张,特向受赠单位赠送本田轿车壹辆”,文末还注明了赠车发送机及车架号码。
  帖子中公布了赠与合同书、赠与公证书、购车发票、机动车信息等资料作为证据。
  “煤矿老板送车,一定是有求于政府。”帖子出现后,很快在网上引起各种猜测。
  然而,来自阜新市新邱区公证处的公证文件却认可了此次赠与行为。记者注意到,同时出现在网上的《赠与公证书》((2008)阜邱证字第359号),此次“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赠与书的内容符合《赠与公正细则》的规定”。
  辗转赠车副检察长
  不过,帖主表示,事情的重点并不在于赠车本身,因为“随后,交警支队对这辆轿车办理了‘辽O J0031’的公安牌照,交给当地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充当专车。”
  按照他的分析,本田车被转手背后,其实与一起案件有关。
  据介绍,2002年,新邱区征租大岗岗村500余亩土地建设农业园区项目,其中297万元征地款至今没有分到农民手中,部分款项被新邱区少数领导贪占,此事经村民多次举报,当地检察院介入调查,而有关领导正是担心被调查,从煤矿拉来赞助,“通过‘赠与’给交警队,辗转交到检察院副检察长手中。”
  有网民注意到,7月25日《人民代表报》A 08冰点版报道《托管变“脱管”后的糊涂账》曾提到赠车一事。
  报道中称,交警支队根本没收到这辆车,自从煤矿老板买回后就一直是阜新检察院一副检察长乘坐。7月16日,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向下属查询后表示,辽O J0031的车“是检察院用的”,并称,阜新市检察院的三名干警7月17日也向记者表示,“辽O J0031是一辆本田轿车,该车由该单位一位副检察长使用”。
  报道还透露,在有媒体记者到当地采访后,7月3日,检察院曾把车还给了新邱区政府,放到一个旧车库里,但十天后,该车又被送回检察院。
  各方尚未回应
  至于帖主提到的征地款被占用一事,也曾在今年7月份被《中国青年报》以《65万元征地款为何6年到不了农民手中》为题曝光。
  据报道,2002年12月,阜新区政府从大岗岗村借走了65万征地补偿款用来垫付区里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报道称,65万补偿款在2009年5月重新回到大岗岗村的集体账户后,也并未按村民之前的想法及时下发给他们。
  而在帖主看来,正是此前的赠车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的进程,“时至今日,检察院负责的这起案件还没有查处结果。”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曾就此事多次致电阜新市交警支队和阜新市检察院,但未能得到回应。
  (本报记者 张东锋)
附件五:《潇湘晨报》报道
网络链接:http://china.rednet.cn/c/2009/08/13/1807654.htm
正文:
网帖曝辽宁一煤老板赠官车合同疑有猫腻(图)
http://www.rednet.cn 2009-8-13 10:21:48 红网 字体:  
红网长沙8月13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耿红仁)12日下午,有红网网友称在网易论坛、天涯社区等网上发现一篇猛帖《阜新出现雷人合同:借“赠与”之名掩盖权力交易》,原帖称他们是辽宁阜新的知情群众,有一份离奇的“赠与”合同:2008年10月10日位于阜新市新邱区的德盛明煤矿以“友好帮扶”为由,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送本田轿车一辆,交警支队办理了“辽OJ0031”公安牌照后交给阜新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充当专车。
  
  “本田车被‘赠与’和转手的背后,其实与一起案件有关。”帖子话锋一转提到,“2002年,新邱区征租大岗岗村500余亩土地建设农业园区项目,其中297万元征地款至今没有分到农民手中,部分款项被新邱区少数领导贪占。此事经村民多次举报,阜新市检察院介入调查。”
  
  接着,帖子还说“调查期间,涉案的新邱区一位‘重量级’领导担心事情败露,从本区的德盛明煤矿拉来本田车作为‘赞助’,通过‘赠与’给交警队,辗转交到阜新检察院副检察长手中。副检察长随即换掉原先的老旧红旗轿车,坐上了这辆崭新的广本轿车。时至今日,检察院负责的这起案件还没有查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9-8-21 16: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可谓是借‘赠与’之名掩盖权力交易,检察院收受‘赠车’影响办案。”帖子最后,称他们手中拥有了《赠与合同书》、《赠与公证书》、《(本田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田轿车的)牌照登记信息》等,并拍照传到网上,“请广大网民持续关注,集体声讨,揭开这起权力交易的‘黑幕’”。
  
  另外有网友爆料称2009年7月25日的《人大代表报》有报道,“其实交警支队根本没有收到该车,而该车自从煤老板买回后,始终由阜新检察院一副检察长乘坐。这份赠与合同确有其事,记者前往阜新市交警支队采访,李支队长承认辽OJ0031的车是检察院用的。”
  
  12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阜新市交警支队的电话,一工作人员称不知情,给了个电话让找办公室郑主任,拨打数次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致电阜新市检察院,同样无人接听,而德盛明煤矿并未在当地114上登记联系方式。
附件六:[face]16[/face](老逗了!)http://tv.people.com.cn/GB/39805/9861553.html

安徽卫视在新闻评论栏目中,评论此事。face]16[/face]
附件七:著名网络评论员柏文学文章《柏文学: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
网络链接:
http://news.cqnews.net/pl/szpl/200908/t20090814_3509138.htm
正文:
柏文学: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
2009年08月14日 08:14:10 来源:focus.cnhubei.com
近日,网贴曝辽宁阜新市一家煤矿以“友好帮扶”的名义向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赠车,并转给当地检察部门领导。《人民代表报》的报道证实了该帖中的赠与合同,该车实际上由阜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乘坐。网贴称,赠车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的进程。(南方都市报8月13日)
  友好帮扶,本是美丽情景,和谐之境。“有困难,找警察”,就是人民警察友好帮扶人民群众的动人写照。然而,煤矿老板来“友好帮扶”公安交警,就有点摸不着头脑了。煤矿与交警支队“系友好帮扶单位,赠与人考虑到受赠人办公车辆紧张,特向受赠单位赠送本田轿车壹辆”。如此“友好帮扶”,更是让人云里雾里,甚至毛骨悚然。
  因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机构的行为涉及人民大众切身的根本利益,所以需要公告世人的是,该煤矿还与哪些政府公权机构是“友好帮扶单位”?该煤矿还向哪些政府公权机构赠送了轿车或其它物品?可以想象的是,“办公车辆紧张”的决非该交警支队一家。难道,法院、税务、工商、检察院、派出所等部门机构就不缺办公车辆?
  更加蹊跷的是,“友好帮扶”是可以公证的;赠送车辆的公证被称为是合法的;资本向公权部门赠送物品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的,只要赠与书的内容符合《赠与公正细则》的规定就行;不管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不管受赠与人的公权身份是否违背“法无准许不可为”;只要“受赠”掩盖受贿即可。
  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尽管合同上有着受赠与人交警支队红彤彤的公章,交警支队却根本没收到这辆车,自从煤矿老板买回后就一直是阜新检察院一副检察长乘坐!这就奇了怪了,交警支队不是空背“恶名”傻到地了吗?这其中有多少隐情?有多少交易?交警支队有没有转赠给检察院的合同?这合同有没有公证?公证处对此有什么看法?
  煤矿不止一家,资本不全在煤矿。是否所有的资本都在对公权“友好帮扶”?资本“友好帮扶”公权,莫非“潜规则”?如果以为大众看不懂这样的“友好帮扶”,那就是对大众智商再次藐视甚至侮辱。人们关心的是这“友好帮扶”,会给“被帮扶者”带来多少失职渎职的陷阱,会给社会带来多少不公平,会给和谐稳定带来多少绊脚石!
发表于 2009-8-24 19: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贿智慧层出不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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