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摘录)
1、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上海规定的几类禁止吸烟场所分别为:
(1)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的室内外区域
(2)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3)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4)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5)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6)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7)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3、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场所的控烟要求,包括上海市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应当禁止吸烟;娱乐场所,除设有允许吸烟的包房或者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等。并且规定允许吸烟的区域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4、根据条例,任何个人享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