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学 位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除公共选修课程和素质类必修课(包括公共计算机、军事理论、体育和就业指导)以外的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能授予学位:
(1) 被作结业处理者;
(2) 虽符合前(第五十四)条形式标准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者。
第五十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学院或系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汇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