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受理条件
按照上海市关于2007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申请办理户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留沪就业条件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按要求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其中“学校推荐意见栏”一律先由所在院(系/所)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再递交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盖章。
2、《户籍申请学习成绩评定表》按照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处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最后必须由校教务处盖章(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院培养处盖章(毕业研究生)。
3、将上述申请表及申报所需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送交学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盖章手续。如证书原件还未颁发(如“优秀毕业生”),请到相应的评审发证部门开具证明,并于6月30日前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交验证书原件。
4、将办理完鉴证登记手续的申请材料送至用人单位,由单位负责递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若单位不负责递送材料,则由学生本人将材料送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江苏路路口)。
三、受理时间
户籍申请受理:即日起至5月31日前的工作日(节假日不受理)。
四、受理地点
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
特别提示:
因办理手续较为复杂,整个办理过程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故请毕业生务必从速、慎重;因申请进沪户籍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此,建议申请者最好在5月24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好就业协议。
校学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
2007-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