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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我们的华师大这样对我们,心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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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东师范大学倒卖“泔脚”喂饱“垃圾猪”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每天有大约2吨“泔脚”被这个学校的后勤部门倒卖。
通常“泔脚”的买家是“地下养猪场”。这些“垃圾猪”给谁吃了呢?
询问管理部门,证实华师大已几十次拒绝政府管理部门规劝,坚决把倒卖“泔脚”作为一项“事业”进行到底。
不知道,堂堂高等学府,竟干出这种有违社会公德的事情。不仅不以为耻,还继续“作恶”,难道这个学校的领导都不知道嘛?
有图为证,立此存照!
奇图共欣赏:华东师范大学的肮脏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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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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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看看上海地45号令
要有正规的处理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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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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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9: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 (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 (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 (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 (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 (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 (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 (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9: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芊芊学子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但是有些人为了赚黑心钱。。。。做出此等龌龊的事。。他们能倒卖泔脚去喂猪。。。难道回过头来放在食堂里给我们吃的肉就不会是吃泔脚长大的病猪吗,此事不值得深思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龌龊。。。难道政府部门对这种事就视而不见嘛。。。。我们大学生的健康谁来维护啊
发表于 2009-9-23 2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刻啊~~ 悲剧啊~~ 顶!
发表于 2009-9-23 20: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北校区的吗?
发表于 2009-9-23 2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闵行的。。。
这是中北校区的吗?
littlewolf 发表于 2009-9-23 20:24
发表于 2009-9-23 20: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这样是资源的充分利用呢……
发表于 2009-9-23 21: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LS...
发表于 2009-9-23 2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LS和LSS。。。。
发表于 2009-9-23 21: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图片
发表于 2009-9-24 1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恶心...
 楼主| 发表于 2009-9-24 11: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校方就对此事放任。。。我们大学生的健康令人担忧
泔脚是做成饲料给猪吃的,但不是直接给猪喂食的,需要经过正规化的处理加工的需除菌消毒,再添加有益菌和众多蛋白质的。。。
生了病的人吃剩下的东西有病菌没,泔脚混一起发酵产生的霉菌有多少你们知道吗?
发表于 2009-9-24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現在都這樣啦。政府機關說不定也是。
发表于 2009-9-24 16: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4# 泪痕


前辈你建个悲剧帮派,我第一个加入
发表于 2009-9-24 17: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喂肥的猪又由后勤收购回华师大了
发表于 2009-9-26 20: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师大的问题太多了。主要是学校和后勤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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